实践中,试用期劳动者薪金待遇低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给工资。还有一些单位,硬性规定在试用期间一切意外伤害不列人工伤范围。这也是用人单位热衷于约定试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难道试用期员工的工资可以随意发放?下面用案例来跟大家说一说。
相关案例
2013年6月刚刚毕业的小刘,经过应聘到北京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小刘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每个月工资为1300元,转正后工资为2400元,并缴纳社会保险。工作两个月后,小刘在无意中得知北京最低工资为1400元,小刘便找到公司经理,要求增加试用期工资,并补发前两个月的工资200元。经理说,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实是1400元,但那是针对正式员工的,小刘在试用期,不适合这条规定,试用期的工资由企业自主决定,国家管不着,并因此拒绝了小刘的要求。
点米君有话说
事实上,上述案例中民营企业经理的说法是错误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也应当受到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约束。针对这一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标准,用人单位在确定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时应依法定标准作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案例中,该民营企业以小刘尚处在试用期还不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为理由,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民营企业应按照“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将小刘的工资调整到1920元以上,并补发给小刘前两个月的工资差额。另外,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员工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基于同工同酬的原则,该民营单位还应为试用期的小刘缴纳社会保险。
实践中,试用期劳动者薪金待遇低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给工资。还有一些单位,硬性规定在试用期间一切意外伤害不列人工伤范围。这也是用人单位热衷于约定试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难道试用期员工的工资可以随意发放?下面用案例来跟大家说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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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刚刚毕业的小刘,经过应聘到北京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小刘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每个月工资为1300元,转正后工资为2400元,并缴纳社会保险。工作两个月后,小刘在无意中得知北京最低工资为1400元,小刘便找到公司经理,要求增加试用期工资,并补发前两个月的工资200元。经理说,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实是1400元,但那是针对正式员工的,小刘在试用期,不适合这条规定,试用期的工资由企业自主决定,国家管不着,并因此拒绝了小刘的要求。
点米君有话说
事实上,上述案例中民营企业经理的说法是错误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也应当受到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约束。针对这一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标准,用人单位在确定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时应依法定标准作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案例中,该民营企业以小刘尚处在试用期还不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为理由,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民营企业应按照“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将小刘的工资调整到1920元以上,并补发给小刘前两个月的工资差额。另外,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员工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基于同工同酬的原则,该民营单位还应为试用期的小刘缴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