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十三大创新亮点点击

万保人力资源   2011-06-26   浏览量: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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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记者 易艳)亮点一:明确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影响:针对目前社会保险费由经办机构和税务机构分别征收的管理体制,从法律上确定了统一征收的发展方向。

  亮点二:基本养老保险将“全国统筹”

  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影响: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意味着不同地区的缴费率将会统一,有利于缩小地区之间养老金待遇差距,有助于推动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实现劳动力跨地区自由流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人力资源。

  亮点三:放宽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影响:意味着,即使有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尚不足十五年,并不代表其丧失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权利,法律并未以退休为“节点”作“一刀切”处理,而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作为退休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途径,赋予了此类职工予以“补救”的合法渠道,即通过“继续缴费满十五年”来成就其依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权利。

  亮点四:减少了停止享受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规定:从工伤保险来看,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本法第四十三条删去了关于“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情形;从失业保险来看,过去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7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本法删去了2种情形,即“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影响:意味着这类人员可以依法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这将有利于判刑收监人员的改造,使其重新走向社会。

  亮点五:扩大了五项社保基金支付范围。

  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劳动能力鉴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本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影响:上述一些新的规定,是确保职工及时获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求助的有效办法,不仅保障了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又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制度的人性化、共济性。

  亮点六:基本养老金待遇领取方式更加灵活

  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影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其待遇的领取有三种选择:一是仍按原规定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存储余额;二是继续缴费满十五年,再依法领取基本养老金;三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养老金领取的方式也更加灵活方便。

  亮点七:遗属待遇的领取可供选择。

  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3项领取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影响:3项补助标准不一样,让遗属选择领取较高一项,有利于保障其权益。

  亮点八: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影响:这一规定不仅保护了这部分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实践中也将起到鼓励失业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尽快实现就业的作用。

  亮点九:特殊群体人员可获得政府补助。

  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且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四类特殊群体人员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获得额外的“优待”,即政府补贴个人缴费部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时,政府也将给予相应的补助。

  影响:这部分特殊群体人员将获得政府补助,提高保障水平。

  亮点十:医疗费用可以异地结算

  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影响:有利于减轻参保人员垫付医疗费用的负担,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亮点十一: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可以接续

  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影响:这就意味着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关系可以跟人走,能实现在哪定居,在哪领取,省去了过去异地认证的繁琐手续。

  亮点十二: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免费查询参保信息。

  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影响: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保基金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亮点十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被罚款和强制划扣。

  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缴纳或者补足期限内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还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帐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如存款账户余额不足,用人单位应提供而未提供担保,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当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也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丢失或者篡改社会保险数据和个人权益记录等违法行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影响: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仅将被罚款,还将面临强行划拨、扣押、查封、拍卖其财物的法律风险。单位及个人骗取社保基金的将会面临罚款、解除服务协议以及吊销执业资格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责的也将会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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