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新规 三种养老保险关系实现互通互连

万保人力资源   2011-12-26   浏览量: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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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出台了《关于山西省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换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85号),明确了我省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换衔接办法。

《通知》要求,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有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将其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折算缴费年限。

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有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本人又不愿延长缴费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规定一次性计发的待遇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项下,并终止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同一时期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有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换衔接手续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同一个人只能享受一种按月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三个平行的制度,覆盖城乡不同的人群。

根据我省的情况,在十二五时期,我省大力推进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加快,将有大量农民进城,村民变居民。还有近百万农村劳动力流动,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老后回到农村和城镇养老。一个人一辈子,可能会在三个制度间游走,在三个制度上都有参保缴费记录。这部分人群,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换衔接,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郑其芳将新政策的出台比如“养老保险三个制度犹如三个道上跑得车,新政策的出台就像构筑了一座‘立交桥’,实现了三个关系的互通互连。对推进我省城镇化进城,促进劳动力流动,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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