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很多求职者来说,只要能通过用人单位的试用期,距求职成功就不远了。然而,家住涧西区的郭女士却遇到了“特殊”情况:她通过了试用期,单位不但没与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来还以试用期表现不合格为由将她辞退了。郭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试用期后
单位要将她辞退
今年3月,郭女士被我市某销售企业招录为业务员。该企业的人力资源部主管告诉她,根据企业规定,新招录的员工都要先进行实习试用,等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求职心切的郭女士与该企业签订了为期6个月的实习试用协议,时间从3月1日至8月30日,其中前3个月为实习期,接下来为试用期。
当时双方约定,在郭女士实习试用期间,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满后,郭女士可继续在该企业上班。可是,6个月后郭女士继续工作,该企业却没有和她续签合同。
9月,该企业突然以郭女士在试用期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和她解除劳动关系。
郭女士对此非常不解:自己的工作时间已超过了试用期,企业怎么能以自己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呢?
提出仲裁
法律方面找依据
于是,郭女士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撤销该企业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由该企业为自己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对此,我们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宋彦哲。他说,当用人单位提出试用期或实习期的问题时,劳动者应该知道,实习制度是国家对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等学员实行的一种培训制度,一般由学校与对口的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由用人单位为学员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通过严格的招聘程序将劳动者招为员工,则不存在实习期,《劳动合同法》中也没有实习期的说法。
另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仅签订试用期合同也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而该企业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明显违法。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从用工之日起就应为劳动者按时缴纳。
履行合同
单位补缴社保费
综上所述,该企业与郭女士签订的实习试用协议是无效的。另外,根据调查,仲裁委对郭女士提出的仲裁申请给予支持。
宋彦哲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因此,仲裁委撤销了该企业解除与郭女士劳动关系的决定,并责令其为郭女士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郭女士的问题得到解决了,但是,和她有类似遭遇的人还有不少。宋彦哲说,在很多劳动纠纷中,劳动者都是由于对相关法规不熟悉,不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给自己造成了很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