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某公司人力资源部来电问:我公司是一家铝合金生产公司,公司目前的职业岗位主要分为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技术人员、行政办公人员及车间工人,在确定职工的工作时间时,对于技术人员、行政办公人员及车间工人的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比较好确定,但是对于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的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却不好确定。我们想弄明白法律对工时制有一些什么样的规定?
就宜宾某公司提出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得道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答复如下:
关于工时制的规定,目前我国主要分为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三种。三种工时制度的特征如下:
1、标准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结合《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那么,一般职工应适用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
2、不定时工时制度。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间限制的工时制度。其特点就是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无须确定上下班时间,可简单理解为只看工作结果,不问工作过程,是用人单位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按照劳动部[1994]503号文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需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
3、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它是指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