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哪些资料?

万保人力资源   2007-04-27   浏览量: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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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申请时,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可以不提供);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四)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此外,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等情形,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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