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保人力资源 2007-04-27 浏览量:2247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我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决定于2008年10月1日起,全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在现在标准基础上一次调整为每人每月一类510元,二类480元,三类450元,四类420元。 医疗补助金按本人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10%按月发放。 具体详情查询晋政办发[2008]9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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