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71条,从篇幅上,较2004年原条例的20条有较大的扩充。
骗保未遂也将承担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条例》规定,骗保未遂也将承担法律责任。《条例》明确区分以欺诈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只要使用了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自7月1日起,一经发现,不仅业务办不成,还将被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建立信用档案,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将欠缴社会保险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等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