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重申了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必要性,强调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并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煤矿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保证煤矿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
对于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意见表示,将按擅离职守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对煤矿企业处15万元人民币罚款。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将对煤矿企业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般事故处20万元罚款,较大事故处50万元罚款,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 500万元罚款,并依法从重追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意见同时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度,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凡在2011年底前仍达不到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改,在建矿井不能进行联合试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