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一个吧!上海妈妈的福利政策简直棒呆

万保人力资源   2016-05-27   浏览量: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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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妈妈福利竟然这么多,不生个娃儿简直亏大了!

在这个二胎时代,赶紧再生个娃吧!

上海妈妈的福利政策简直太棒了!

福利一:生育津贴

上海恢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一胎二胎都按至少128天计发。

生育妇女在30天生育假期间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不管生育的是一胎还是二胎,顺产都按“98天基础待遇+30天生育假”计发生育生活津贴。

难产(包括剖宫产)再增加15天(既基础待遇天数为113天)。

多胞胎每多一胎另增加15天。

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享受期限为42天;4个月以下流产(含子宫外孕)的女职工,享受期限为15天。

上海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的计发基本原则是:

女职工生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生育假)。

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

举例来说

一位上海女职工一直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于2016年1月22日顺产诞下二胎,可享有产假、生育假合计128天(98天+30天)。假设该女职工所在公司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那么,她将获得的生育生活津贴为:8000元÷30天×128天=34133.34元;她将获得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她获得的生育保险待遇总额为:34133.34元+3000元=37133.34元。

福利二:产假128天

正常情况:上海产假:98天+30天(晚育)=128天

难产(包括剖宫产、产钳、臀位助产等)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在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可以按照《修正案》的规定,补休相关的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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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三:产前保障

产前检查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产前休息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征、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产前假为期两个半月。

期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 

福利四:产后保障

哺乳期

按照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哺乳期是专指女性生产后至婴儿满周岁期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都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限制性条款。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哺乳假为期6个半月。

期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哺乳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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