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从法律的层面上确立了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等,对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无论单位还是个人,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还存在四大误区,需要厘清。
误区一:嫌麻烦,不缴社保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办理新职工录用手续之后的社保开户、缴纳确实是一项比较烦琐的工作,但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误区二:不管工资多少都按最低标准缴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造成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误区三:外地务工作社保缴了也没用
参加社会保险对于任何一名职工而言,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而且即使不是本地人,在外地缴纳的社保对于今后来说,都是能够享受相关待遇的。
误区四:社保费欠缴也没关系
公司因本身管理疏忽和人员离职时工作交接不力,导致公司没有按期交纳社保费用,短期内在公司方面是看不出什么损失的。但在社保局那边则不是这样认为的,公司停止交纳社保费用,无论任何原因,均需要提前向社保局提出,对已经离职且未办理社保封停手续的人员,公司也应有义务和责任为其办理,否则视为公司无故拖延缴费,即公司的责任;对超过宽限期的,社保局是要提前同时公司的,如仍不办理会自动将其帐号封存,并开始计算公司或个人所拖欠的费用,即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