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在简阳市一家脱模材料厂从事销售工作。2007年12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和“商业秘密保密和竟业限制协议”。合同中规定,用工年限为一年,如果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但即便如此,员工仍应当支付两万元的违约金。半年多后,刘先生通过手机短信向单位一位负责人请假,此后便一直未回去上班。在此之前,他已经到另一家化工企业从事脱模剂的销售工作,并将在原单位掌握的经营信息提供给了新的用人单位……
法院判决刘先生违约,并认为虽然法律赋予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刘先生并未依法行使自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