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在某单位打工。某日龚某下夜班后,没有像往常一样回到宿舍,在晚上8点的时候和同事到单位对面的餐厅就餐,在横穿马路时,被小汽车撞伤,昏迷了近两个月。事后,龚某的父亲为女儿申请认定工伤。
公司认为龚某正常的上下班途径,应当是厂里车间与宿舍之间,另外公司配有食堂和小卖部,龚某不需要走出公司大门就餐,而且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晚上8点过,不属于正常就餐时间。
点米君有话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应当结合合理路线、合理时间作理解。合理下班路线通常指从单位到居住地或第一目的地之间相对合理的路线,本案中,龚某在晚上加班后下班离开公司,改变了通常的下班路线,不影响其“合理性”。
劳动者有选择外出或者外出就餐的人身自由,对公司是否有食堂以及龚某下班后离开公司是否去吃饭,与本案没有关联,应当认定为工伤。但由于该公司没有购买社保,工伤二十多万的赔付全由公司拿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