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试用期三大骗局:不缴社保、不付工资、无故解聘。
案例:干了一个月,只给700元
1993年出生的郝雅婷,今年6月份从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毕业。7月份,她开始在南京某文化公司上班。“人事当时说,试用期三个月,每个月2000元。转正后根据岗位不同,再定工资。当时刚毕业,不懂法律,也不好意思主动提,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上班没多久,郝雅婷就觉得工作不太适合自己。“我是做校对工作,说好五点半下班,基本上每天都得加班到九点。硬着头皮干满一个月,我就辞职了。”让她意外的是,辞职时,单位却突然不承认有她这个员工,只愿意给700元。“700元还达不到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他们说,我只是单位招过去培训的学生,并不是正式招聘。”她无奈地表示,由于自己没有打卡考勤,一时间拿不出证据,投诉到了建邺区劳动监察部门。最后经协商,郝雅婷近日拿回了自己的工资。
骗局: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
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每年接受投诉2100多件,其中12%是大学生找工作投诉。而每年9-11月份是投诉高峰期,这正好在大学生工作的试用期内。
试用期最常见的陷阱,就是不缴纳社会保险。其次,还有部分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或无故解聘。“法律规定,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当中,也就是说,没有签劳动合同,是没有试用期的。所以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该缴纳保险。”有关专家介绍,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对于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监察部门提醒大学生,可以到仲裁委员会申诉。“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承担取证责任,拿出相应证据表明,劳动者的确不适应工作。否则,就要受到处罚。”
规定:试用期超期限,工资按两倍算
关于大学生关心的试用期期限有多长,法律也有规定。“现在用人单位也精明了,劳动合同会签三年,这样试用期就可以超过两个月了。”专家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此外,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期限,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