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女士起诉称,2002年5月1日,麦当劳将员工劳动报酬形式由月薪改为小时薪,并以30天作为小时薪的计算依据。她认为,麦当劳计算小时薪的方法违反了法律的应以20.92天作为计算依据的标准,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麦当劳补发她的工资差额,并支付一倍的经济补偿金。
被告麦当劳辩称,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麦当劳按照每月30天计算原告的小时薪显系不当,应当按照每月计薪天数为20.92天计算。法院判决麦当劳补偿崔女士的工资损失。此案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