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召开《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
新闻发布暨贯彻实施座谈会
12月29日,《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新闻发布暨贯彻实施座谈会在太原召开,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赵建平主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靳善忠出席并作重要讲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张健作了题为《强化法律约束 维护职工权益 实施惠民工程 促进三个发展》的讲话。
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傅平、省总工会纪检组长王珍、省企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刘洪远、阳泉市劳动保障局局长樊如珍、山西焦煤集团工会主席邓保平出席会议并发言。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于2009年9月24日经山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是我省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是对国家《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对于依法规范我省的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增强就业的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党组书记张健在讲话中明确,《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六个创新”: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在细化补充国家大法上有了新的规定。一是界定了“用工之日”。条例规定“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增加了操作性;二是规定了“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明确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时间”。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时间,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在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上有了新的要求。条例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上升成了法律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针对着矿山企业用工集中、风险较大的特点,规定井下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20个小时。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在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上有了新的举措。条例提出了“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要求企业结合自身经济效益情况,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协商,制定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在帮扶企业应对危机上有了新的创造。条例规定了劳动合同协商中止情形,即用人单位在经营困难等情况下,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这样既便于企业休养生息,走出困境,也方便劳动者寻找新的就业岗位,增加工资收入,等到企业经济状况好转时再回到企业,继续履行原合同。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在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上有了新的突破。条例本着谁用工谁缴费的原则,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原用人单位缴纳”。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在特殊人群劳动保护上有新亮点。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内退协议的,劳动关系存续,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内退协议约定;对于使用退休人员以及勤工助学学生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就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规范劳务派遣,条例在规定劳务派遣协议条款内容的同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自劳务派遣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另外,条例还综合了国家以及我省对工伤人员、患病人员的保护规定。
张健厅长要求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加强学习培训《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同时,积极会同、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劳资人员和各级工会干部的学习培训,增强相关责任主体的劳动合同法律意识,大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信访仲裁和监察执法工作,形成贯彻实施条例的强大推力,完善配套政策文件,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靳善忠指出,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尽职尽责,把建立健全与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相适应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作为共同目标,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全省各级人大在对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将重点突出监督实效,把监督与支持结合起来,支持有关部门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为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