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万保人力资源   2010-06-17   浏览量: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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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这是今年我省在出台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后的又一项惠及人民群众基本保障的政策。
    《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由于户籍转移、变更,外出城镇务工,重新就业,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等原因,需要办理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可由本人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凭证》到转入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时原则上只转移本年度个人账户余额或将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并按转入地规定对个人缴费多退少补。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后,从转移参保(合)的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办理转移手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时,在规定的3个月内足额补缴费用的,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不再补缴费用,转入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未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内转移时,原缴费时间要进行累加计算。跨制度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时,将原缴费记录存档,暂不进行累加计算。    
    《办法》要求,各级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沟通协作,简化手续、规范流程,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共享数据,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工作,努力实现参保(合)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制度间、地区间的自由转移和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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