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就业专项资金。
通知指出,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通知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申请及支付管理做出规定。其中,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见习补贴,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现行特定就业政策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助的政策,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县级以上财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给予的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