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因满60周岁,与某技术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并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技术公司鉴于一直难以找到像林先生这样的技工,多次商量之后林先生答应返岗工作。近日,公司因为招聘到了合适的人选,而决定让林先生离职。林先生要求公司给予四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公司认为林先生已领取养老保险金,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享受经济补偿的对象。那么,林先生能领到经济补偿金吗?
点米君有话说
有权获取经济补偿的对象,明确限制在“劳动者”,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由于林先生 “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列,所以林先生与公司之间只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等待遇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劳动提供者虽然可以获取劳动报酬,但却不享受保险福利等待遇,也不属于用人单位成员。因此林先生自然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