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2009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万保人力资源   2009-08-05   浏览量:2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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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2009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关于确定2009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委托管理单位,各参保单位:
    根据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8年度职工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的通知》(并劳社办发〔2009〕64号)文件规定,为做好单位、职工缴纳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下称三项保险)工资基数的申报和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5828元,月平均工资为2152元。根据并政发〔2000〕6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参加三项保险职工本人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1291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6457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在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时以此为据。
二、根据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劳社办发〔2009〕20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1291元/月核定。灵活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目前为每人每年96元)从个人帐户中予以划拨缴纳。
三、根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劳社医发〔2006〕76号)文件规定,单独按照农民工参保办法立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工资基数按实际申报,但不得低于2152元/月,不得高于6457元/月。
四、市、区两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省、区养老保险中心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在市医疗保险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执行此标准。
各县(市、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参保单位,要认真做好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申报、转换工作,确保三项保险基金的按时足额征缴。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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