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万保人力资源   2011-07-12   浏览量: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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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平均最高支付限额由原20万元提高到23万元

  本报讯 (孙达佳)为了让广大群众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提高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调整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23万元,平均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23万元,比原来平均提高至少3万元。

  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城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及以下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支付75%、85%、90%,平均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3%提高到8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支付60%、70%、85%,平均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

  调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90%,在统一全省支付标准的同时,比原来提高了5个百分点。

  调整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及以下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500元、300元;同起付标准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10%的原政策规定相比,调整待遇后的起付标准降低了7.6个百分点,仅为去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2.4%。

  统一门诊大额疾病病种,将恶性肿瘤放射治疗等重大疾病统一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将参保患者住院和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将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和购买家用医疗器械等费用以及为其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的补助标准由人均不低于120元提高到不低于20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8元、省级财政补助46元,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不低于46元;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贴。

  此外,还调整了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将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自付比例降至10%,将参保患者使用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降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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