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万保人力资源   2010-03-24   浏览量: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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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4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秦绍璇对我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新闻发布。
  近日,我省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指出,从今年4月1日起,我省将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720元、二类670元、三类620元、四类570元依次调整为850元、780元、710元、64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地区4.89元;二类地区4.48元;三类地区4.08元;四类地区3.6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地区,9.3元;二类地区,8.6元;三类地区,7.8元;四类地区,7元。


  我省同时还提高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的井下采掘人员、井下辅助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00元、1200元分别调整至1600元、1400元。同时,相应提高井下采掘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9.2元、8.05元。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以及“4050”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等社会保障标准也将调整提高,促进企业工资水平整体提升,从而推动全省各阶层人员收入水平提升。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闻发言人秦绍璇介绍,“本次调整方案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他说:“从1995年至今,我省共发布9次月最低工资标准,6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3次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从1995年的200元,提高到今年的850元,年均增长10.1%。这次我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增幅达18%,最低增幅为12%,平均增长15.5%,涉及处于最低工资边缘的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建筑业、租赁服务业等9个行业近13.5万从业人员。其中,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我省煤矿企业多、井下职工劳动强度大、职业危害性强的实际,于2005年7月1日在全国率先发布并实施的第一个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实施以来,有效维护了煤矿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此次上调是在2008年10月1日的基础上进行的,目前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暂居第8位,在中部六省排第2位。”
  为确保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贯彻落实,4、5月份,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将对全省用人单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监督检查全省用人单位执行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工资支付程序、支付额度,特别向用人单位强调,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一个保障标准,不是分配标准,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工资的发放标准,更不能以压低工资成本来增加企业利润,任何用人单位在工资发放时不能突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个底线,否则将按规定进行处罚。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向12333劳动保障咨询热线或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或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国劳动保障报、山西日报、山西电视台等25家新闻媒体出席了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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