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说现在国家一直在推行全民社保,但整个劳务市场上还是有许多公司不给员工购买社保。面对这种情况,有的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而有的员工选择辞职一走了之。但是在选择离职之后,是否还可以此为借口申请公司赔偿呢?
小张毕业后就在一家公司上班,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合同,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了为小张缴纳社保。小张在工作一年后,以口头形式向公司表达了辞职的想法,而公司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表明了辞职原因是“因个人原因提出,经公司领导同意”。但是在辞职后,小张向劳动部门提出了仲裁申请,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经济补偿。
第一种观点
有小伙伴认为因为单位没有给小张缴纳社保,所以导致了小张提出了辞职,从根本上来看还是因为不缴纳社保导致的辞职。所以不管当时小张是以什么借口辞职的,本质上社保并没有缴纳,按照规定应该给予小张赔偿。
其实按照这种思维,主要是结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种观点
而另一部分小伙伴则认为公司不需要为小张提供经济补偿。他们认为小张在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时提出的“因个人原因辞职”没有表示异议。那么可以看出小张在当时确实是因为个人原因辞职并经过双方协商后解除的劳动合同。那么就不应该再向公司索要经济赔偿金了。
其实这部分小伙伴的观点主要是认为小张辞职时讲述的原因和后来仲裁时提出的原因不一致,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规定,所以才会觉得他的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
点米君有话说
其实小张的这种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看,确实不应该得到仲裁部门的支持。因为《劳动合同法》中针对不购买社保而提出辞职是有保护措施的。但像小张这种提出辞职的原因并不是因为不购买社保而是等到辞职后再去仲裁的话,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所以没办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给予小张赔偿金。
而因为小张属于主动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属于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2项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仅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即使小张因为公司不缴纳社保而辞职,但也无法通过仲裁保障自己的权益。
所以说小伙伴们,如果公司没有给你缴纳社保,一定要记得使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即使要离职也要提出正确的原因,不然等到你去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你是没办法得到仲裁部门的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