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末位淘汰”遭解聘可索赔

万保人力资源   2010-08-29   浏览量: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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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合同期内因为末位淘汰制被辞退,但是公司不给赔偿金,这合理吗?”25日,长沙的张小姐向本报“职场调查”求助。

 

记者了解到,这种情况在我省不少企事业单位都有所存在,企业通过这种方法对员工进行考核,一旦工作业绩排后,员工就可能被解雇。

对此,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院有关人士向记者明确表示,“末位淘汰制”是企业内部规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因“末位淘汰制”而丢掉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向企业索赔。

考核排名靠后请“走人”

去年12月,张小姐应聘到长沙某保险公司做业务员,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3年。签合同时,公司人事经理告诉张小姐,公司在人员考核上实行末位淘汰制度,会根据工作业绩和其它指标对员工进行考核,半年考核最后五名将自动离职,张小姐当时未提出异议。

今年7月1日,公司年中考核结果出炉,包括张小姐在内的5名员工因“考核不合格”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张小姐认为公司通过这样的方式让自己下岗属于违约。“搞保险业务一方面要看自己的活动能力,另一方面要凭运气,不管怎么排,总是有人要垫底的,不是我也会是别人。”

张小姐质疑,公司这样做的真实目的是变相裁减客户资源枯竭的员工。因为许多新来的员工为了拉业绩,都拼命的将自己的亲戚、朋友拉来买保险,到一定时间后,这些资源就会竭尽。

如此淘汰没违约?

记者拨通了该保险公司一名负责人的电话,他告诉记者,被解除合同的这些业务员都是能力有限的员工。“公司并没有违约,因为当初所签的合同上有规定,如果业绩达不到公司标准就要被淘汰。”

针对张小姐所说的变相裁员,该负责人认为是误会。“对她们的考核有据可依,公司曾经给过她们机会,将其调到分公司重新上岗,但遭到了拒绝。”他表示,保险业是个竞争激烈的行业,能者上次者下,这很正常。公司通过“末位淘汰制” ,裁掉的人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无法接受企业文化,没法适应快节奏、高压力、常加班的生活;另一种是在公司待的时间长了,工作能力和积极性下降,工作效率达不到要求。

部门说法

“末位淘汰”解聘员工属违法

单位实行“末位淘汰制”到底合不合法?记者从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院获悉: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随便决定。如果劳动者确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在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被“末位淘汰”的员工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也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几种情况。

一名位劳动执法人员表示,用人单位以员工的工作业绩排在末位为由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这种行为并不合法。如果用人单位一意孤行,劳动者完全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违约赔偿金。

记者调查

长沙半数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

“末位淘汰制”是近年来很多企业普遍采用的考核办法。这种考核方式是完全建立在资方或管理层对员工绝对控制的基础上,为促进员工在职场上的竞争而制定的。

刘先生是长沙某药企销售代表,还没到8月底,他就开始四处询问这个月的业绩排名。因为按照公司规定,销售代表必须完成50万元的销售额,每个月考核一次。如果排名最后一位,即使完成了规定的任务,仍要被辞退。

刘先生说,“末位淘汰制”给自己带来的压力非常大,他认为这有失公平。“只有员工在完不成公司规定的工作任务时,才能说明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进而被公司辞退;现在的问题是,末位淘汰制的实施,让一些员工即使完成了公司交给的任务,也仍然可能因为排名靠后而被辞退。”

记者就此走访了多家企业,有半数曾经或正在实行“末位淘汰制”,其中餐饮、服务、销售、制造等行业更是热衷该制度。

提醒

三种情形可解聘

根据我国《劳动法》三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及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现实劳动关系中,单位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劳动者,并不一定是不能胜任工作的,即使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为其提供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仍不胜任,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企业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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