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投保婚后出险理赔金归谁?保单最好“指定”受益人

万保人力资源   2010-12-28   浏览量: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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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母继父为女儿投保,爱女因病身故后,从未给过保险费的生父却成了女儿的保险受益人之一,并要参与10万元保险金的分配。2002年,开贸易公司的单身男黄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年缴费10万元,缴费期10年,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父母”;2003年,黄先生和王女士结婚。

  前情提要

  生母继父为女儿投保,爱女因病身故后,从未给过保险费的生父却成了女儿的保险受益人之一,并要参与10万元保险金的分配。日前,市民张女士陷入了与前夫的一场纠纷中,而这场纠纷的起因是一张保单中受益人一栏的“法定”二字。

       “想变更保险受益人,该如何办理?”“能不能指定非直系亲属为受益人?”昨日,本报31版《生母继父为女儿投保 生父咋成了保险受益人》一稿见报后,引发读者热议,在咨询热线开通的短短1小时里,先后有10多位市民打进电话进行咨询。

  对于市民关注最多的保险受益人究竟应该是“法定”还是“指定”的问题,专程赶来本报接听热线的路石律师事务所人身保险法律事务部主任胡序言提醒,为避免纠纷,建议投保时受益人最好“指定”,因为填写“法定”不仅可能在日后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同时也给保险公司的理赔带来麻烦。

  读者反映

  受益人最好指定 这个提醒很到位

  “你们的提醒很到位,以前买保险都是看熟人面子买的,保险代理人也没有给过专业的提醒,加上签合同时也着急,就从没考虑这个受益人填‘法定’或‘指定’究竟有啥不同,现在才知道原来大有讲究。”昨日下午3点,成都商报记者接到了读者张女士打来的电话,虽然错过了专家咨询时间,但她表示没关系,“看了你们的报道,我回去翻了下保险单,有几份也是法定的,好在受益人可以变更,我想未雨绸缪,还是抓紧时间自己指定一下受益人比较好。”

  那么,指定受益人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保险专家给出了以下建议:首先,指定受益人时要考虑谁是你最想保障的人,若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可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其次,指定要明确,切不可使用模糊的字眼,应该明确指出姓名和身份证号,以免日后引起纠纷。受益人可以是多人,但应在保单上详细写明各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份额,否则视为所有受益人对保险金额享有同等的份额。最后,投保后,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在保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之后,才能产生变更效力。

       “想变更保险受益人,该如何办理?”“能不能指定非直系亲属为受益人?”昨日,本报31版《生母继父为女儿投保 生父咋成了保险受益人》一稿见报后,引发读者热议,在咨询热线开通的短短1小时里,先后有10多位市民打进电话进行咨询。

  对于市民关注最多的保险受益人究竟应该是“法定”还是“指定”的问题,专程赶来本报接听热线的路石律师事务所人身保险法律事务部主任胡序言提醒,为避免纠纷,建议投保时受益人最好“指定”,因为填写“法定”不仅可能在日后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同时也给保险公司的理赔带来麻烦。

  读者反映

  受益人最好指定 这个提醒很到位

  “你们的提醒很到位,以前买保险都是看熟人面子买的,保险代理人也没有给过专业的提醒,加上签合同时也着急,就从没考虑这个受益人填‘法定’或‘指定’究竟有啥不同,现在才知道原来大有讲究。”昨日下午3点,成都商报记者接到了读者张女士打来的电话,虽然错过了专家咨询时间,但她表示没关系,“看了你们的报道,我回去翻了下保险单,有几份也是法定的,好在受益人可以变更,我想未雨绸缪,还是抓紧时间自己指定一下受益人比较好。”

  那么,指定受益人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保险专家给出了以下建议:首先,指定受益人时要考虑谁是你最想保障的人,若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可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其次,指定要明确,切不可使用模糊的字眼,应该明确指出姓名和身份证号,以免日后引起纠纷。受益人可以是多人,但应在保单上详细写明各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份额,否则视为所有受益人对保险金额享有同等的份额。最后,投保后,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在保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之后,才能产生变更效力。

      “我感觉保单填‘法定’的情况,应该前几年比较多,这几年客户保险意识逐渐提高,代理人也会主动建议客户指定受益人。”成都某保险公司核保部门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虽然无法预估在全部保单中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有多严重,但意外险无疑是最明显的,“意外险便宜,尤其是在机场购买航意险时,客户只是买个心里安慰,常常忽略填写受益人。估计90%以上的客户在购买意外险时,保单受益人一栏都没有填写,这样的结果,或将对理赔造成困难。”

  为全面反映客户在购买保险时对“保险受益人”一项的填写情况,上周五,成都商报与腾讯大成网合作,发起了一个关于客户在投保单中“保险受益人”一栏填写情况的网络调查。截至昨日下午15时,共有2247位网友关注了此次调查,749名曾有购买保险经历的网友参与了问卷调查。调查显示,仅不到两成网友表示买保险时未指定受益人,超过8成的网友表示指定了受益人,由此看来,受访的网友保险意识较强。

  热点问题解答

  读者黄女士:想变更保险受益人,如何办理?

  保险公司答: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投保人申请变更受益人,需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且需要提供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若变更后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非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关系,须被保险人本人亲自办理。更改流程很简单,相关人员带上身份证到保险公司柜台办理即可。

  读者张先生:保险受益人能否指定为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

  保险公司答: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在承保审核时,要求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也存在保险利益(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如受益人指定为被保险人直系亲属以外的其他人时,公司会对受益人指定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核。

      调查问卷

  您买保险了吗?谈谈你的保险受益人是谁?(本报与大成网联合网上调查)

  你在买保险时,在“受益人”这栏,你填写的是?

  如果你填写了保险受益人,你会希望下面哪位成为你的受益人?

  在你填写投保单的时候,代理人是否建议你应该指定受益人?

        案例点评

  以下四种情况 保险这样理赔

  客户在购买人身保险时,极容易忽视“受益人”这一项。此外,即使指定了受益人,也可能因离异、死亡等原因而变化,如不及时更改,容易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鉴于此,我们将其中的典型案例整理如下,并邀请相关人士予以点评,供读者参考。

       案例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身故 保险理赔金归谁?

  2008年,陈先生购买了一份10万元的两全保险,保险期间为10年,并交了保费。当时,他填写的受益人为儿子小陈。没想到,在2009年的一次交通意外中,父子二人均不幸身故。此后,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陈太太与陈先生的父母产生了矛盾。

  陈太太认为,陈先生的受益人是儿子小陈,小陈去世后自然由她这个母亲一人继承保险金。而陈先生的父母则认为,儿子和孙子同时死亡,他们也应当拥有一份继承权。

  [保险公司点评]

  类似的案例在车祸,以及大型灾害事故,诸如地震、空难中较为常见。在新《保险法》中,对这样的情况做了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另外,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习惯上认为投保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而投保,当发生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情形,应当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更符合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的目的。因此,在本案例中,如果无法确定谁先死亡,应推断小陈先死亡,保险金应作为陈先生的遗产。本案中,应支付给陈太太和陈先生的父母。

       案例二

  单身时投保 婚后出险 保险理赔金归谁?

  2001年,王某未婚,王母为他投保了某终身寿险,并代王某交纳了保费,但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保险单的“受益人”一栏填写了“法定”二字。2002年,王某与张女士结婚,后生一男孩。人有旦夕祸福,王某出差时遭遇车祸,不幸离世。保险公司按规定应支付10万元身故赔偿金,但王母与张女士为赔偿金发生了争执,张女士认为自己是法定受益人,理所当然有权分割保险金。王母却认为自己是投保人,并且保费是自己交的,投保时王某未婚,因而投保时的法定受益人应是父母。

      [保险公司点评]

  张女士和王母的分歧在于“法定”受益人到底是以签保单,还是理赔时为准?目前,保险公司理赔时,是以事故发生时的法定受益人来界定的,因此,该案的受益人除王某的父母外还应有他的妻子、儿子。

  此外,王母认为保单是她为儿子购买的,保费也是她自己支付的,受益人应该是自己。但是,实际上,保险公司的理赔并不会和保费的支付挂钩。

       案例三

  丈夫拿共同财产交纳保费 另一半是否有受益权?

  2002年,开贸易公司的单身男黄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年缴费10万元,缴费期10年,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父母”;2003年,黄先生和王女士结婚。

       2009年,黄先生在出差时意外身故。此后,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黄太太与黄先生的父母产生了矛盾。黄太太认为,自从与黄先生结婚以来,这份保单一直是黄先生个人在缴费,且缴费金额巨大,合计缴纳数十万元,等于是黄先生拿夫妻的“共同财产”来缴纳保险费,作为妻子,黄太太理应享有保单的一部分权益;而黄先生的父母认为,保单上受益人写的是二老,理所当然二老是唯一保单受益人。

  [律师点评]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只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当发生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事故时,应由受益人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本案中,应向黄先生的父母给付保险金。

        案例四

  前妻 现任妻子 险金归谁?

  2002,市民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人身保险,年缴费8000多元,缴费期10年,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2004年,张先生和黄女士离婚后,2005年与夏女士结合。 2009年,张先生因意外去世。前妻和现任妻子均以受益人身份要求保险金。那么,保险金应该归谁呢?

       [律师点评]

  “妻子”一词具有身份指向性,其内涵是一种关系。《婚姻法》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虽然张先生未写明受益人的姓名,但确定受益人的方法是明确的。因此,受益人“妻子”应指与张先生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的张先生的配偶。2004年张先生与黄女士离婚后,黄女士不再具有张先生“妻子”的身份。2005年夏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后,夏女士取得了张先生“妻子”的身份,故成为新的受益人。另外,结合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张先生和夏女士结婚后,张先生继续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时使用的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认为此时的受益人“妻子”仍然是指黄女士,显然有悖常理。因此,当张先生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金应付给夏女士。

  (注:律师点评部分由路石律师事务所主任游杰律师和路石律师事务所人身保险法律事务部主任胡序言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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