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赵某入职某咨询公司从事财务工作,该公司依法为其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费用。2014年9月,赵某在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生育一女,要求单位给予其产假并帮助其领取因生育产生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然而,公司认为赵某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违法生育,不应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不批准其产假的申请。
点米君有话说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 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由此可以看出,女性的生育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产假。但是,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的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的公民,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的。
本案中,赵某在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生育一女,违反了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因此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但赵某生下孩子已成事实,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单位应当批准赵某产假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