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3-8-25 |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市六城区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具 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 业人员、 自由职业者以及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 式就业的人员。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参照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太原市上 一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核定,缴费比例为8.5%,按规定建 立个人帐户。 三、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须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基本医疗保险费直接缴 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 五、灵活就业人员已在原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包括出 再就业中心人员、企业破产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员,在终止或解 除劳动关系后60天内,续接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 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不实行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期制度。 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均由 个人承担。 七、灵活就业人员就医管理及其医疗费用报销和结算按照《太 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并政发[2000]78 号)、《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并政发 [2000]79号)相关规定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按照《太 原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并政发[2001]45号) 的规定执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晋劳社医[2003]215号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城镇灵 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各市、地劳动保障局: 为了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镇灵 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 本省境内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 能力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 (包括个体工商户) 及其从业人员、 自由职业者以及以非全 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 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委托统筹地区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 务机构办理参保,也可以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到统 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统 筹地区上一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核定,缴费率原则上按统筹地 区的缴费率确定。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由业主和从业人员参照统筹地区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分担。 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五、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统筹地区基 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单独统计、定期分析,保证基金安全 运行。 六、灵活就业人员在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与 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在60天内按规定继续缴费的,可享受 统筹地区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保险待 遇过渡期制度,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只享受个人帐户支付待 遇;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的,由各统筹地区根据连续缴费的不同时 段,确定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统筹地区职工的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停止领取基本生活费,并与用人单 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在60天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二)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在60天内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的。 八、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费年限(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男满 25年、女满20年, 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对于1998年以 来,国有企业“4050”人员下岗失业后灵活就业的,实际缴费年 限可适当缩短,一般不低于1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 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 费年限不达规定的, 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 费基数足额补缴后,方可享受统筹地区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 遇。 九、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按时足额履行缴 费义务。 凡欠费的,从次月起暂停其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欠费3个月以内的,按规定补缴并加收滞纳金后,其欠费期间发生 的住院医疗费,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但最多不超过本人补缴的 金额; 欠费超过3个月的,应视为自动脱保,但个人帐户基金可以 继续使用。 自动脱保后重新参保的,按首次参保的规定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 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有条件的应参 加统筹地区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按统筹 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认真调查和测算的基础上,于 年底前,根据本意见制定出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已出台参保办法的统筹地区,按指导 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政策。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太原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一、灵活就业人员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范围:本市六城区、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 能力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包括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自由 职业者以及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年龄要求: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16 周岁至18周岁人员中,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在 范围。 身份要求:非退休、退职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太原市上一年在岗 职工年平均工资60%核定,缴费比例为8.5%,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 员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业主和从业人员按照6.5%、2%比例分担。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月标准为5元,由个人承担。 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本 月16日至次月15日,可依据中介代理机构填写的缴费通知单,将本 年次月至明年本月医疗保险费交入指定银行。如2004年10月1日登 记参加医疗保险,10月16日实际缴费,缴费年度为2004年11月— —2005年10月,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均为634元,缴费比例 8.5%,年缴费金额为646.8元,大病医疗保险月标准5元,年缴费金 额为60元,上述两项合计为706.8元 三、灵活就业人员享受退休医疗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须经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批准。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 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对于1998年以来,国有企业 “4050”人员下岗失业后灵活就业的,实际缴费年限可适当缩短,一 般不低于10年),可享受太原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 限不达规定的,以太原市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 足额补缴后,可享受太原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若不能 补齐,其个人帐户余额退还本人,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大病医疗 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四、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核定 依据《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退休时核定基本医疗保 险缴费年限的通知》(并劳社医发[2003]26号)规定。其中第二条: 1、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 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并计算为基本 医疗保险已缴费年限; 2、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的年限,视同并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已缴费年限。 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管理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的中介机构,办理各项手续。 (一)参加医疗保险交验的资料 1、身份证或户口簿 2、近期红底免冠一寸相片2张 3、已参加太原市医疗保险的,携带《医疗保险手册》、IC卡 4、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天内续保的,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证明 5、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携带职工档案、养老保险手册、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收据,;其中1998年以来国有企业“4050”人员下岗失业后 灵活就业的,提供相应证明 (二)参保、缴费程序 1、填写《太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 2、中介代理机构初审,代办登记、申领IC卡、医疗保险手册; 3、在医疗保险中心复核、登记后,中介代理机构填写《太原市灵活 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 4、灵活就业人员凭缴费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到太原市商业银行网 点缴费,银行将《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第二联交缴费人 留存。 (三)中介机构服务、代理项目 1、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代理档案,跟踪服务; 2、代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领IC卡、医疗保险手册; 3、计算灵活就业人员应缴医疗保险费,填写缴费通知单,通知 其在规定期限缴入指定银行; 4、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汇总、申报缴费情况; 5、代理申请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6、代理申请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 7、代理申请异地备案; 8、代理申请个人帐户余额退付; 9、协助办理特殊就医管理手续、费用结算手续; 10、协助办理大病医疗赔付手续。 六、个人帐户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之后,医疗保险中心为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 人帐户,实行IC卡管理。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费,按 灵活就业人员年龄段确定:45周岁以下的,按照缴费基数的2.8%、 按年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46周岁以上的,按照缴费基数的3.9%、 按年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享受退休医疗待遇人员,按照本 市企业退休职工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5%、按月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 户。 七、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期制度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 的,只享受个人帐户支付待遇,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的,享受相应的 统筹金支付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已在原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包括出中心 人员、企业破产一次性领取安置费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 天内,续接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各项待遇,不实行医疗保险过渡期制度。 八、医疗费欠费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 凡欠费的,从次月起暂停其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欠费3个月以 内的,按规定补缴并加收滞纳金后,其欠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按有关部门规定予以支付,但最多不超过本人补缴的金额;欠费超过 3个月的,应视为自动脱保,但个人帐户基金可以继续使用。自动脱 保后重新参保的,按首次参保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九、灵活就业人员就医管理及其医疗费用报销和结算 执行《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太原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