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院医师医保处方权管理办法 |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5-3-25 |
一、医保处方权医师的基本要求 1、能认真履行《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2、能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 3、对参保患者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4、能够服从医保科的管理。 二、医保处方权医师的管理办法 市医保中心对定点医院获得医保处方权的医师建立《太原市定点医院医保处方权医师信息库》,通过计算机网络对符合条件的医师进行登记注册,经过登记注册后的医师才能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行使医保处方权。 三、医保处方权医师的监督考核 太原市医保中心对医保处方权医师就下列主要内容进行考核。 1、是否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按规定认真查验《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病历书写是否做到完整、准确和规范。 2、是否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收入院治疗,或做虚假病历,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 3、是否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或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变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4、是否存在超剂量、超范围、超标准开药,开搭车药、回扣药现象。 5、是否存在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自定项目收费等乱收费现象。 6、是否将非抢救病人的费用列入抢救项目记账的。 7、大型检查阳性率是否达标。 8、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医保处方权医师的奖惩办法 1、对能认真遵守医保规定,考核合格,得到参保人员满意的医师,太原市医保中心将通过医保网络、新闻媒体向全市参保人员推荐,并对个人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 2、对严重违反医保规定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太原市医保中心除扣回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停服务、直至向社会公布取消该医师医保处方权。 各定点医院的医师,应认真执行《医师处方权的管理办法》,增强责任心,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