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 |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4-12-20 |
为了规范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和《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制定本办法。 参保登记 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应首先按以下程序办理单位参保登记、人员注册登记和单位工资总额核定,并在缴费后领取参保登记证明。 一、单位参保登记。 (一)用人单位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上述材料复印件,送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综合科办理; (二)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综合科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审核通过的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核定参保单位基准缴费费率并对参保单位进行编号。审核不通过的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三)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综合科将审核通过的参保单位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录入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账号、参保单位专管员、联系电话、地址(邮编)、经营项目、行业分类、基准缴费费率、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单位编号、经办机构登记人及登记日期等。 二、人员注册登记。 用人单位在办理单位参保登记的同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人员注册登记。 (一)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全部职工信息填入《参加工伤保险人员个人信息登录表》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提供参保职工身份证、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和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发放凭证(用人单位是新成立的提供参保当月的全部职工工资发放凭证),其中复转军人需提供安置介绍信、学校毕业分配人员需提供派遣证、招工和聘用制干部需提供录用通知书、调动人员需提供调动手续(有工伤保险转移关系的还需提供工伤保险关系证明),上述材料报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综合科办理(有条件的附报《参加工伤保险人员个人信息登录表》电子版); (二)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综合科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审核通过的编号建档并将参保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工伤保险编号、身份证号、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类别及起讫时间、缴费工资等。 三、单位工资总额核定。 用人单位在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和人员注册登记的同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单位工资总额核定。 (一)用人单位填报《工资总额核定表》,提供上报统计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本单位上年度《劳动情况统计年报》(以集团或主管公司为单位向统计局报表的,应由集团或主管公司提供各单位工资过录表)及财务报表,用人单位是新成立的提供参保当月的全部职工工资发放凭证报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综合科办理; (二)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综合科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核定单位工资总额; (三)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综合科将核定的单位工资总额录入计算机系统。 四、出具参保登记证明。 (一)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综合科在办理单位参保登记、人员注册登记和工资总额核定后,书面通知中心征缴科办理征缴相关业务; (二)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综合科确认参保单位已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出具参保登记证明(暂定为核发标注工伤保险参保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参加工伤保险前已在太原市市级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且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信息和单位工资总额核定信息基本等同于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已有信息的用人单位,其人员注册登记和单位工资总额核定也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综合科从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数据库中直接提取参保职工个人信息和单位工资总额核定信息,导入工伤保险系统; (二)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综合科将提取导入的信息打印核对表交用人单位核对; (三)用人单位核对认可的在核对表上签章后反馈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综合科。用人单位认为需要修改的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签章后连同修改依据材料送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综合科审核修改。]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和单位工资总额的转换 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应当每年进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和单位工资总额的转换。转换于每年七月一日统一进行。每年七月至次年六月使用上一年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和单位工资总额。 一、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转换。 (一)每年3月底前,参保单位将登录上年度(按月)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登录卡》经职工个人签字认可后,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发放凭证,送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征缴科(有条件的附报电子版); (二)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征缴科审核后将《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登录卡》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 二、单位工资总额的转换。 (一)每年6月10日至6月30日,参保单位填报《工资总额核定表》,提供上报统计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本单位上年度《劳动情况统计年报》(以集团或主管公司为单位向统计局报表的,应由集团或主管公司提供各单位工资过录表)及财务报表送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征缴科; (二)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征缴科审核后,送综合科核定; (三)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征缴科将核定后的单位工资总额录入计算机系统。 费用征缴 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缴费申报。 (一)参保单位填报《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于每月5日前送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征缴科。如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化、人员类别发生变更,附报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申报表、增减表、转移通知单、停缴通知单及相应的证据材料,新参保人员还需按照本办法“参保登记”二条的程序先办理人员注册登记; (二)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征缴科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首先办理人员增减、变更业务,然后进行申报表审核、记应收账和打印缴费通知单。 二、办理收缴。 (一)参保单位承办人持缴费通知单倒送支票或到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财务科交纳现金; (二)缴款当日,参保单位承办人持经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财务科盖章的收款收据到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征缴科,由征缴科根据收款收据记实收账,即来即办; (三)每月23日,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征缴科在计算机系统中对未记实收账单位标注“欠费”。此后登记实收账为“欠费补缴”。 三、欠费补缴。欠费单位由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征缴科进行催缴,欠费补缴可在每月任何时侯进行,程序同“办理收缴”之(一)(二)条,补缴后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征缴科在计算机系统欠费月记录中标注“欠费补缴”。 参保变更登记 一、参保单位在以下事项变更时,需向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综合科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七)开户银行及账号; (八)经营项目。 二、参保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变更手续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参保单位需填写《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综合科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核对有关证件和资料,审核后应予变更的更改数据库相关信息,变更登记后影响行业风险类别和参保单位缴费费率的调整行业风险类别和参保单位缴费费率,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调整行业风险类别和参保单位缴费费率,缴费费率调高的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月的下月起按调高后的费率征收或补收;缴费费率调低的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月的下月起按调低后的费率征收或补退,但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变更手续的从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变更手续的下月起按调低后的费率征收,此前征收的费用不予补退。 参保注销登记 一、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需向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综合科申请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一)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二)被批准解散、撤消、终止、合并、分立; (三)跨统筹范围转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参保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手续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解散、撤消、终止、合并、分立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参保单位需填写《工伤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破产等法律文书; (二)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合并、分立的有关文件;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三、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综合科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工伤保险注销登记表》,核对有关证件和资料,符合注销条件的,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在信息系统内标注,并通知相关业务科室,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管理规定 一、本办法中单位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等业务时上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含全年总额和月平均数两个指标内容,全年总额/月数=月平均数。(新成立企业使用参保当月的全部职工工资收入之和核定,不能提供全部职工工资收入之和的采用全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本办法中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指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等业务时上年度职工个人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数(新成立单位为参保当月职工月工资收入,不能提供参保当月职工月工资收入的采用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一经核定并录入计算机系统后,不得改变。 二、参保单位月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为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之积。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在办理参保登记时进行核定,并随着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于每年七月一日统一转换。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和转换时将参保单位工资总额月平均数与本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进行比较,数额大的确定为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确定后,本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的,单位缴费基数随单位人员增减每月作动态变动,但变动后不得低于单位工资总额月平均数;单位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的,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随单位人员增减每月作动态变动,变动至大于单位工资总额时,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成为单位缴费基数。 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和单位工资总额的转换中参保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报送《工资总额核定表》的,按上年在用的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的110%确定本年使用的单位工资总额;参保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报送职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登录卡》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本年使用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 四、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和单位工资总额的核定和转换中经办科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中心审计科先行审计后再予核定和转换。 五、工伤保险缴费必须连续进行,如中断缴费必须从中断之日起补缴,不得空月续缴。 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未参加时发生工伤或职工在用人单位欠费时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和《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规定的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但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费,报经审查同意缓缴并有缓缴补缴计划的,职工在用人单位缓缴欠费期发生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待用人单位按照缓缴补缴计划补缴后可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用人单位欠费,欠费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在欠费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七、用人单位报送的工伤保险登记信息、缴费基数信息等是工伤职工计发工伤待遇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应保证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如因用人单位少报、漏报、错报、迟报而影响职工工伤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导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 八、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企业必须从2005年1月起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办法实施后成立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没有按上述规定时间参保缴费的,在实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上述规定时间至实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期间视为欠费期,须予以补缴。企业及其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费后,职工从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费的次月起发生工伤,按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办法由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娄烦、古交、清徐、阳曲四县市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县市的管理办法并经市批准后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