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应列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万保人力资源   2009-08-05   浏览量: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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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出台,对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条利好的消息。但目前有的劳动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没有享受到权利也不敢表达其合法的利益诉求,使带薪年休假条例成为看似有力、实则为无用的“纸上法规”。省政协委员朱立新建议,必须有强制性的措施才能确保条例的执行,省劳动保障部门在制定或修订劳动合同规范文本时,应将带薪年休假作为劳动者享有的重要劳动保障权利之一,纳入劳动合同文本范畴之中。

 

  他建议,要在审核企业《集体合同》文本时,支持工会组织督促企业把带薪年休假条款写入《集体合同》文本,并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管。企业对职工年休假条款执行落实情况每年应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报告。要加大对因带薪年休假制度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执法力度。带薪年休假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不得以给工资或其他变通的方式,侵犯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同时,加大对企业执行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切实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使广大劳动者真正享受到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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