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300万人10月起补缴社保基数差额

万保人力资源   2010-10-01   浏览量:2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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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7月正式公布,比往年“迟到”了3个月,直接影响到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市社保中心昨天公布了今年4至 6月各项基数差额补缴和补发待遇的具体方案,从10月8日开始办理。据悉,这是本市首次出现集中补缴。凡是缴费基数低于今年下限、高于上限11178元的参保人员,均在此次调整范围内,约涉及300多万人。 补缴方案 三类人群需补缴 “总体来说,并非所有参保人员都在此次补缴之列,缴费工资在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和2009年缴费基数上限11178元之间的,均不必调整。”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类人群: 1、在职职工: 需补缴范围:在用人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低于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09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11178元的缴费人员。 补缴标准: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养老保险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缴;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失业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缴;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工伤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农村劳动力2422元(含社区专职)的,应按1615元、2422元标准补缴;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生育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缴;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缴;个人上年月均工资高于11178元的参保缴费人员,应按12111元标准补缴各项社会保险。 2、灵活就业人员: 需补缴范围: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按照北京市职工社平工资、社平工资70%、社平工资60%、社平工资4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员。 补缴标准:养老、失业原按1490元缴费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缴;养老、失业原按2236元缴费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缴;养老、失业原按3726元缴费的,应按4037元标准补缴;基本医疗原按2608元缴费的,应按2826元标准补缴。 3、其他人员: 需补缴范围:在街道社保所按照月平工资40%、月平工资70%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助政策人员。 补缴标准:养老、失业原按1490元缴费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基本医疗原按2608元缴费的,应按2826元标准补差。 此外,对于在今年4至6月发生调动转移的人员,调转前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由本人回原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由原参保单位进行补差操作,社保关系不用转回原单位。调转后应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在现单位统一进行补差操作。而未发生调转人员,缴费基数补差数据由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并于 10月8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对其所在单位进行托收。 补发方案 不补缴影响养老待遇 据介绍,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后,也会相应地影响到1万多退休人员的待遇补发问题。他们须先补缴再领补发养老金,如果到11月15日截止时仍未补缴,则会影响个人账户。 具体来说,今年1至7月,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凡需要办理基数差额补缴的,本着先补缴后补发的原则,由其退休前原用人单位、职介、人才机构或街道社保所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待基金征缴到位后经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补发待遇差额部分。 1至7月正常办理退休手续,不存在办理基数差额补缴情况的人员,由社保经(代)办机构按2009年社平工资标准调整待遇,补发养老保险待遇差额部分。 1至7月使用2008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核准的工伤待遇,统一按2009年月平工资标准重新核准待遇,需要办理基数差额补缴的,待基金到位后重新核准工伤保险待遇,补发工伤待遇差额部分。 4至6月需要办理基数差额补缴的,待基金到位后重新核准生育保险待遇,补发生育保险待遇差额部分。 据悉,补缴基数差额与补发待遇差额工作的时间是10月8日开始至12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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