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原市参保人员转诊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4-9-17 |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参保人员转诊就医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办法,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增强责任心,积极配合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加强参保人员转诊的管理工作,共同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 附:《太原市参保人员转诊管理办法》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参保人员转诊就医的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转诊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转诊: 1、三级甲等专科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未有明确诊断的疑难病症。 2、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无法进行就治的危急重病患者。 第二条 转诊办理程序 符合转诊条件的患者,先由定点医院主治医生,提出转诊理由,提供病历摘要,并填写《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一式三联),经所住临床科主任签署意见后,由院医保科主任审批备案,并加盖医保章,经市医保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转诊。 第三条 三甲定点医院办理转诊要求 1、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市医保中心规定,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批; 2、转诊的原则是:转上不转下,转诊医院必须是国家非营利性三级甲等以上定点医院(目前仅限转北京、天津、上海); 3、转诊只能按病情选择一所医院,如需转第二所医院,必须有第一所医院的转诊证明。转诊建议只限本次就医,半月内有效。转诊时间限定一般不超过30天,逾期尚需继续治疗者,需到本市原转出定点医院重新办理延期治疗手续,否则逾期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条 转诊医疗费用审批报销办法 1、转诊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患者垫付,待患者出院后携带入院疾病诊断建议书、出院证、住院详细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费用发票,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个人自付比例为在太原市三甲医院自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并比照太原市有关规定报销; 2、转诊治疗,只报销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 3、转诊患者只报销经核定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病人入住超标准病房及超目录标准收费,到经营型医疗单位诊治和使用自费药、自费项目范围的费用均不予报销; 4、凡未经定点医院、市医保中心审批同意而自行转诊、自找医院、自购药品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