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5-3-28 |
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太原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工作管理实际,现将异地备案就医管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异地备案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异地备案手续: 1、回农村本人原籍或爱人原籍长期居住的退休人员; 2、户口转往异地并长期居住异地的退休人员; 3、回城市本人原籍或爱人原籍长期居住,且领取异地暂住证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 4、因特殊原因随父母、子女等长期居住,且领取异地暂住证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 5、异地购买住房并长期居住,且领取异地暂住证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 6、已在工作单位异地办事机构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 二、办理备案手续应报送的资料 填报资料: 1、《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人员花名表》 2、《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人员登记表》 3、《职工人事档案》 4、办理回农村原籍长期居住的退休人员异地备案手续,须携带已转回农村的户口复印件或村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回农村爱人原籍的,还须携带其爱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5、办理户口转往异地并长期居住异地的退休人员异地备案手续,须携带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 6、办理回城市原籍长期居住、且领取异地暂住证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异地备案手续,须携带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社区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回城市爱人原籍的,还须携带其爱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7、办理因特殊原因随父母、子女等长期居住,且领取异地暂住证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异地备案手续,须携带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其基本情况的正式文件、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社区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 8、办理异地购买住房并长期居住、且领取异地暂住证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异地备案手续,须携带住房证原件和复印件、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社区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 9、办理已在工作单位异地办事机构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异地备案手续,须携带工作单位成立异地办事机构文件、职工一年工资发放表。 三、关于异地就医医院的选择 选择异地就医医院,应在异地定点医院中选择,共选三所:应在乡镇医院或一级医院中选一所,在二级、三级医院中各选一所。其中,三级医院指三级甲等医院,二级医院指二级甲等医院、三级乙等医院,其余医院为一级医院。 异地没有定点医院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证明、推荐,可从非定点医院中选择就医医院;异地没有医疗保险机构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为签注意见。 四、异地备案时限要求 各单位应在参加医疗保险三个月内,将异地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在医疗保险异地备案之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除上述情况外,一律自行负担。 五、取消、变更异地备案 异地备案已满一年且丧失异地备案条件的,经申请可取消异地备案。取消异地备案应报送的资料:单位出具的取消异地备案申请书、《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人员花名表》(注明取消异地备案),退回原《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人员登记表》。 异地备案已满一年且确须变更选择的医院的,经申请可变更异地备案选择的医院。变更异地备案选择的医院应报送的资料:单位出具的变更异地备案选择的医院申请书、新填报的《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人员花名表》和《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人员登记表》,退回原《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人员登记表》。 六、异地备案手续办理要求 医疗保险异地备案手续,应当由职工工作单位、退休人员原单位劳资、退管、老干等相关部门统一代办。 每周三、四下午,中心基金征缴科集中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工作流程是:工作人员初审——科长复核 ——分管主任审批——工作人员留存报表、录入微机。 七、异地备案人员IC卡中余额的退付 从2006年1月1日起,医疗保险异地备案每满2年的,可申请退付IC卡中余额一次。 IC卡中余额的退付,由单位统一代办,须携带备案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备案登记表。每周三、四下午,中心基金征缴科集中办理IC卡中余额的退付手续,工作流程是:工作人员打印《太原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退付审核表》——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基金征缴科复核、盖章 ——财务科支付IC卡中余额。 八、异地备案人员就医报销管理 1、异地备案参保人员在所选定的定点医院发生医疗费用后,必须在五日之内通知单位,同时单位承办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 2、异地备案人员在所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看不了需转诊的,应由所选的最高级别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到太原市医保中心管理科办理转诊手续,同意后方可转诊,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支付; 3、异地备案人员发生医药费后必须在三个月之内办理报销手续; 4、报销时要求携带医疗手册、出院证、诊断建议书、正规发票、详细的费用明细,无明细的不予受理; 5、转诊报销时需携带转诊病历复印件; 6、异地备案前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九、其他 1、离休干部异地备案,须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其他手续、办事流程同退休人员。 2、符合医疗保险异地备案条件人员,在办理了异地备案手续后,在选择的异地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可按规定标准报销,其他情况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3、取销、变更异地备案前,须将之前发生的住院治疗费及时予以报销; 4、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加强异地安置居住和因公长期在外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并社险中心医字[2002]34号)自行废止。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