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2009年度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记息的通知 |
并企养[2009]20号 |
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参加养老保险单位:
根据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8年度职工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的通知》(并劳社办发[2009]64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的申报和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152元。从2009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1291元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高于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6457元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二、按照《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并劳社养发[2009]18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09年1月至12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分为两档:一档为2152元,月缴费额为430.4元,其中172.2元记入个人账户,年缴费额为5164.8元,其中2066.4元记入个人账户;二档为1291元,月缴费额为258.2元,其中103.3元记入个人账户,年缴费额为3098.4元,其中1239.6元记入个人账户。
三、200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年记账利率为3.92%(月记账利率为3.27‰)。
各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09年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申报核定和2008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息以及个人账户对账单的公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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