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青书、宋红书叫“上 门服务”后齐丧命,算工伤?

万保人力资源   2020-11-04   浏览量: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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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光明市在郊区发现了金矿,发展蒸蒸日上。2020年初,在日月市工作的宋青书受公司派遣,前来光明市出差,与当地一家公司洽谈金矿开发事宜。谈完公事后,宋青书和在该市某公司担任保安队长的弟弟宋红书把酒言欢,酒足饭饱后,兄弟二人便分道扬镳,一人回酒店休息,一人回公司值班。

先说这宋青书,连续出差奔波早已疲惫不堪,回到酒店后拨通按摩店老板电话,预约按摩技师上门提供服务。哪成想,按摩技师小若上门后,两人交谈十几分钟后宋青书就闭上眼“睡”着了,任谁也无法叫醒他。酒店管理人员将他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而另一边,宋红书一人在保安室值班,越发觉得无聊,打电话给按摩店老板,暗示要找能提供特殊服务的按摩技师。谈好价钱后,按摩技师小皂按照约定“上门服务”。事后,宋红书突然面部朝下倒地不起,口喘粗气。小皂采取简单急救措施的同时拨通了120,医生抵达保安室时,宋红书已经死亡。

宋青书、宋红书叫“***服务”后齐丧命,算工伤?

其实,宋红书所说的特殊服务是嫖娼,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宋红书已经死亡,此事就不再对他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夜之间,宋青书、宋红书兄弟二人双双丧命,一个是在出差期间,一个是在保安室内,引出另外一个问题:这二人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呢?日月市、光明市两地的人社局认为,二人的死亡事故不属于工伤,亦不属视同工伤。

宋青书生前供职的公司、宋红书的儿子宋小白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宋青书就职的公司向日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日月市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对宋青书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也称作职业伤害。是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伤害,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程序进行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宋青书、宋红书叫“***服务”后齐丧命,算工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宋青书突发疾病发生在接受按摩服务过程中,接受按摩服务不能认定为与工作或者用人单位指派任务相关的活动。日月市人社局认定宋青书死亡事故不属于工伤,亦不属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表示,宋青书是业务经理,一年中有八个月的时间在出差,频繁而高强度的外派工作导致其身体产生了疲惫和劳累感,宋青书虽非在商谈生意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但其系因工作任务劳累为缓解身体疲惫进行按摩,在宾馆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应当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情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宋青书是在因公出差期间因心源性猝死、急性心肌梗死、窒息死亡,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判决撤销日月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日月市人社局对宋青书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宋青书、宋红书叫“***服务”后齐丧命,算工伤?

看到公司胜诉的消息,宋红书的儿子宋小白燃起了希望,他到法院起诉光明市人社局。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宋红书是上班时间在保安室发生嫖娼行为后产生身体不适倒地不起后死亡,虽死亡于工作岗位保安室内,但死前行为与职责无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光明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符合立法本意,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判决驳回宋小白的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宋小白依然不服,提起上诉:称父亲在嫖娼期间并未离开保安室,从逻辑上可推断仍在工作岗位上履行其职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视同工伤的。且嫖娼不属犯罪,不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宋红书虽死亡于工作岗位上,但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其死亡与当晚的嫖娼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而非工作原因造成,不符合工伤认定的“三工”要素,不能认定为工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拿到终审判决书的宋小白有点懵,明明都是叫“上 门服务”后身亡,为何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

其实,工伤认定,需判断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导致伤害,看似“有点像”的案件,实则案情略有差异就会导致工伤认定结果不同。以文中两个案件为例,宋青书和宋红书二人,虽然都是叫“上 门服务”后死亡,但一人是休息时窒息死亡,一人是嫖娼后引发身体不适而死亡,其死亡原因大不相同。

工伤的认定原本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若确实属于工伤,劳动者或者相关亲属一定要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若不属于工伤,也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坚持要求认定为工伤。

(注:本文以真实案例为原型编辑整理而成,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均为虚构,基本案情及判决理由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删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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