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安排部署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万保人力资源   2021-08-17   浏览量: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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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安排部署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近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1﹞14号,以下简称《通知》),贯彻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和《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决策部署,对进一步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明确,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稳步提升医疗保障水平。2021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2021年预收2022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进一步放开参加居民医保的户籍限制,对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通知》要求,各市要做好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落地工作,坚决树立清单意识和科学决策意识,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和标准。进一步巩固稳定住院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全面落实全省统一的普通门诊统筹政策和门诊慢性病病种及准入标准,并做好待遇衔接。全面实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计划。

  《通知》强调,要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政策,分类落实好脱贫人口各类医疗保障待遇,过渡期内持续抓好过度保障治理,清理存量过度保障政策。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做好高额费用负担患者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依申请落实医疗救助政策。

  《通知》提出,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加强医保基金监管,不断提高居民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推动DRG和DIP试点城市实际付费,健全谈判药品落地监测机制。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采落地实施,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抓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贯彻落实。

  《通知》要求,加强医保公共管理服务,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方式。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及时结算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全面落实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增强基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完善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服务方式创新并行,提高线上服务适老化水平,优化线下服务模式,更好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可及、便捷高效、温暖舒心的医疗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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