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菜不可口致员工跳槽 一企业怒炒饭堂承包商

万保人力资源   2010-07-10   浏览量: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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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菜不可口致员工跳槽一企业怒炒饭堂承包商

  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终止合同,承包商获8000元补偿金

  今年初,黄圃镇一家企业聘请了一家餐饮公司为员工提供工作餐,并签订了三年饭堂承包合同。短短一个月后,该企业就多次接到员工投诉,称“饭菜分 量太少”、“饭菜质量太差”,甚至有员工因此辞职。

  多次沟通无效后,该企业宣布与餐饮公司终止合同,并拒绝支付部分伙食款。一怒之下,餐饮公司将企业告上法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7月7 日,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的调解下,双方同意终止餐饮服务合同,原告获得8000元补偿金。

  承包商:被终止合同和拖欠伙食费

  原告某膳食管理公司是一家专业餐饮公司,被告是黄圃镇一家工业有限公司。今年1月12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饭堂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餐 饮公司保证工业有限公司200多名员工的每日三餐,伙食费月结15天,由餐饮公司每月向工业有限公司提供1.7万元的普通粮油发票。双方还约定,若餐饮公 司提供的饭菜质量未达到要求,经工业有限公司提出仍未进行合理改进、工业有限公司员工有一半以上不满意的,工业有限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1月14日,原 告入场经营。

  2010年3月9日,被告以饭菜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向原告发出解除饭堂承包合同的通知。原告认为,合同签订后,“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向 被告员工提供可口的饭菜,并获得员工的好评”。但被告却突然于3月9日单方发出通知,要求自3月15日起解除承包合同。

  沟通和协调无效后,为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原告同意终止合同,与被告结算了部分款项,但剩余的41341.3元被告一直拒绝支付。原告认为,被 告提前终止合同并拖欠伙食款,使其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遂起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伙食款41341.3元及赔偿预期利益 152327元。

企业:饭菜难吃员工辞职

  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认为原告是“恶人先告状”。被告称,原告入场后,被告员工就反映“饭菜质量太差”、“菜的分量太少、不够吃”。2月 24日,被告对就餐的员工做了第一次普查,98%的员工对饭菜不满意,被告再次要求原告改进。经整改后,原告的饭菜质量不见好转。

  2月28日元宵节,除正常开餐外,被告购买了小金猪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加餐(免费),当天食堂满意度调查为较满意。3月3日、3月8日被告又对 员工进行了一次食堂满意度调查,竟有99%的员工在这两次调查中表示“不满意”。

  被告称,饭菜质量太差,导致员工对公司怨声载道,甚至有员工为此辞职,“严重影响了被告公司的生产效率,所以,被告才单方终止与原告的餐饮服务 合同”。

  至于未向原告支付伙食费,被告称合同终止后,原告收款时却提供其他公司的财务收据,因此拒绝付款。被告认定,一切责任都在原告,其行为属于滥 诉,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垫付的水电费1876元,以及为应诉聘请律师所支付的代理费9000元。
 

  法官:平衡利益,力促双方和解

  在庭审现场,原告坚持自己提供的饭菜“很可口”,“获得了被告员工的一致好评”,少数不满意的只是“众口难调”,且目前物价高昂,员工每天三顿 的伙食费才8元,“不可能做到令所有的员工都满意”。

  被告则称,2月24日、3月3日、3月8日这三次的民意调查,均显示大部分的员工不满意原告的饭菜,并当庭出示了十名员工的辞职书,辞职理由均 是“吃不饱”或“饭菜难吃”。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庭审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庭审后法官曾志专抱着“调解优先”的原则,仔细对比双方的证据,经多次调解,被告最终同意支付 拖欠的伙食款39465.3元,补偿原告8000元,并自愿撤回反诉和承担本诉的受理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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