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能不能不发现金,以物抵工资的方式发放?
不能!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工资清单”能不能不发给员工?
不能!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3、劳动关系解除时,能不能下个月再结清工资?
不能!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4、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应当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5、非因劳动者原因待岗期间,是否有工资?
第一个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之后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单位破产,是否还应发放员工工资?
应当发放。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7、哪些情况,单位代扣代缴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但是单位也有需要尽义务:代扣金额要正确;及时告知劳动者;保管好代扣凭证;代扣权不能放弃或转让;如员工离职,须与劳动者明确代扣的金额。
8、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单位是否能够要求赔偿?
如果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一般劳动者承担次责。但是如果从员工工资里扣款,必须执行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哪些情况会给单位造成损失?
l 员工离职未提前通知
l 转正提前30天
l 试用期提前3天
l 员工违反保密或者竞业协议
l 员工工作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9、哪些情况不属于克扣公司?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10、哪些情况不属于拖欠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11、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内容,如果违法约定,有什么赔偿?
最低工资不包括:1、加班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其他福利待遇。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可以主张单位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法律依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12、单位拖欠工资除了补发工资外,还有赔偿吗?
有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3、不支付工资,能判刑吗?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是有可能的,罪名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14、单位不发产假工资合法吗?
不合法。若生育津贴(社保机构支付)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企业需要支付按照产前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15、病假工资的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6、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适用特殊仲裁时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