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元月,王小姐应聘到某商场品牌鞋柜从事营业员工作,双方签定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2个月,且试用期将单位是不为员工缴纳社保。
2008年12月底,因“招商进场”的鞋厂撤柜,王小姐失业了。由于王小姐是属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领取失业金,但由于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不足12个月而不能享受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后,王小姐该怎么办?
点米君有话说
我国劳动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应为试用期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王小姐劳动履行合同整一年,但用人单位仅为王小姐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10个月,由于用人单位试用期间未缴费,王小姐的失业保险缴费未满一年,王小姐根本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社会保险金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相关规定,王小姐的失业保险金应当由该用人单位承担。此外,单位还需要王小姐补缴试用期2个月的社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