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公司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一直以现金方式支付王先生工资。5年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王先生后来到社保局查询后得知,公司以远低于他实际工资的基数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遂将公司举报。
社保局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账目记载的王先生工资与其社保缴纳过程中申报的工资相符,遂要求王先生出示能够证明其实际工资的相关证据材料,但由于王先生拿不出证据证明他实际收到的工资远远高于公司账目上他的工资数额,社保局于是未支持王先生要求公司补足社保的请求,为此王先生不服起诉至法院。但最终王生因拿不出有效证据而败诉。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故有些用人单位会采取用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来减少账目记录的应缴费工资总额,以达到少缴的目的。打官司打的是证据,而人社局或社保等部门在调查过程中,认定工资的标准主要是企业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缴费数据等,故在调查过程中很难发现用人单位的上述偷漏行为。
所以作为劳动者,各位应充分意识到社保缴纳工资数额的核定直接关系到今后享受社会待遇的数额,在工资领取方式方面也应予以重视,并在可能的范围内收集相应的证据,以避免出现本案中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