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欲招用一名会计,要求本科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李某前往应聘,公司审核后发现,李某虽从事会计工作已有5年,但她是大专学历,遂以此为由拒绝聘用。李某认为,该公司招用职工限定应聘者的学历,是一种就业歧视行为。而公司认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限定学历是单位自主用人权利的体现,不算就业歧视。
评析: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民族、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其中并未提到学历,因此,用人单位限定应聘者学历的行为不属于就业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