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到了退休年龄,但是单位没有及时通知职工办理退休,导致职工多工作了一段时间,后面要求职工把多上班的工资退回,这是合理的吗?
职工退休后领到了双份待遇,一份是单位发放的工资待遇,另外一份是社保中心发放的养老金待遇。
单位提出要回工资待遇,是不合情理的,原因有以下2点:
1、工资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跟单位的劳动关系随之终止,双方不再建立劳动关系。
员工若在单位继续工作的,属于退休返聘,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单位就应该按规定正常支付给退休员工相应的劳务报酬。
2、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是员工在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后,到龄时依法可以享有的待遇,本就是退休职工应得的待遇。
综上,单位不能因为员工有领取了养老金待遇,就因此免除自己应该依规支付给员工的劳务报酬,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